根据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)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。政府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,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企业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,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节能报告用途
需省级节能审查的节能评估报告
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评估报告
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评估报告
技改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
节能评审意见报告
节能报告编制周期
节能报告收费标准
机械、电子、化工、医药、轻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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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、林业、纺织、化纤
石油、石化、天然气、煤炭
水文地质、工程测量、岩土工程
民航、公路、铁路、城市轨道交通
钢铁、有色冶金、建筑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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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经济、其他(旅游工程、新能源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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